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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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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22: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章丘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章丘市义务工作者协会,简称章丘义工。本会的英文名称为ZHANGQIU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ZQ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参与义工  服务社会  传递爱心 传播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本会奉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章丘新闻中心是本会的主管单位,章丘市委宣传部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章丘明水唐王山路老年公寓,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章丘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 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工工作资源;

(二) 统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四) 组织、推广义工工作;

(五) 拓展义工服务领域,加强义工工作研究;

(六) 开展与其他地区的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10人以上从事

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 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 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 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八)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义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四) 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八) 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 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会员会费及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会徽与会旗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是由国际志愿者标志和“章丘义工”四字组成的图案。

会旗以色为主色,加以“章丘义工”字样。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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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07: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为我们义工指明了方向和活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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