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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圆心律师:
前段时间,山东寿光一个自发的义工团体为了给6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举办的专场募捐活动,在寿光人民广场义演。被寿光民政局协同城管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制止禁止募捐,随后演出被迫中止。 作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群众团体,成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认识到这样的活动可能会受阻,只觉得自己是在献爱心,做好事,社会也认可。
经调查,这个寿光义工当时其实是一个很年轻的草根义工活动群体。在《寿光日报》上,寿光民政局发布了一条特别声明称:自行组建的“寿光市爱心义工”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且在个别刊物上刊发招生广告,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现责令其自行解散,否则将依法追究举办人的法律责任。
近日,章丘有些自发组织的团体或者个人,也在一些网站和QQ群里发布一些募捐和集资活动,有些也是打着义工的旗号进行组织。请问,这样的活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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