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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2014年改革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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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5: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决定》之改革内容

  几乎所有这些改革要求和建议,都在三中全会《决定》中得到程度不同的回应。

  首先,关于确立市场的产权制度基础。《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第二,关于平等保护权利,《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目前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它既使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也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

  第三,关于实现价格市场化。《决定》要求,“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具体来说,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关于反对垄断和实施竞争政策。《决定》明确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决定》还指出,“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要求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对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按照这一要求,现行的《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显然需要进行修订,还需要设立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法院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为的权力。要改变目前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的规定,将可诉性扩大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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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09: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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