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微信悄无声息的闯入我们的世界后,我们每天都在玩转朋友圈,每天都游走于各种微信群,微信已充分介入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有关微信的立法却没有启动,以至于微信世界里,乱象万千。
那么,微信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是“公共场所”下的言论发布。
2、建立微信群是不是一种“集会”,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3、国家互联网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十条”能否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必须执行的强制规范。
4、微信交往过程中,财物被骗由谁承担责任。
5、在庞大的朋友圈或者微信群中诽谤他人,是否也需要别人转发500次才构成犯罪。
6、微信中的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绘画作品等)的著作权如何保护,未经作者同意转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7、微信人群中对虚假信息(本人不知是虚假)无恶意地、不加分析地转发,是何种行为。
8、微信活动过程中的证据如何保留,如何固定。
以上问题,仅是目前运行过程中存在或者发现的问题。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一一回答并加以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无法作全面正确的回答,只是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场所”。笔者认为微信场合并非是“公共场所”,因为,微信群和朋友圈都是熟悉的人,是朋友或者同事、同学等才能进入朋友圈或者群,而实际生活中的公共场所是指面对素不相识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场所,而微信圈并非是素不相识的人群。因此,微信场所并非公共场所。
关于第二个问题“集会”或者“非法集会”。建立微信圈类似于日常的聚会活动,是好事者将自己的朋友、同事、同学等通过微信方式聚集到一起。因此,微信聚集对“集会”没有什么两样。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但,随着法制的健全,对微信集会应有对应的规范,以使微信活动更加健康合法。
关于第三个问题“信息十条”是否可以上升为法律。总体上这是立法部门的事,但笔者认为,七条底线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其他法律的规定,大部分内容均可以上升为法律,成为规范微信生活的法律。
关于第四个问题,利用微信骗财。笔都认为,诈骗行为本是犯罪行为,发生此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追赃。如果在微信过程中不慎被骗,与微信提供商或者运营商应该没有多大关系,或言之,运营商不负相关责任。
关于第五个问题,诽谤是否要转发500次。根据两高院解释规定,诽谤信息被转500次的,可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但在微信上发表诽谤内容,朋友圈中虽然没有人转发,但朋友圈人员达到几百人的,此情下是否构成诽谤行为或者诽谤罪呢,关于此,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两高院解释更多的是指手机短信的转发、QQ的转发、微博的转发、博客的转发等,是否也适用于微信的转发,尚不清楚。希望对微信转发问题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第六个问题,微信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微信过程中会产生权利,主要是著作权,文字的著作权、图画的著作权、书法的著作权等。微信群中很多才华横溢的人信过拈来就是好的佳作,我们的法律是否保护这些佳作,不得而知。因为微信产生的时间还短,一段时间后,侵权问题就可能被重视、被提到议事日程。
第七个问题,没有恶意的转发虚假信息,是否是违法行为。前面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诽谤言论被转发500次以上的,诽谤言论的制造者可能涉嫌诽谤罪,对转发者并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微信中的虚假信息,不明就里的人转发,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我理解,转发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其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其认知度也无法判别其真假,此情下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民事侵权。
第八个问题,微信过程中的证据如何保存或者固定。对这个问题,可能会比照网络证据(数据电文)的方式保全,而对时间长久无法查询的证据,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查阅并保全呢,是向手机运营商还是向微信运营商查询,不得而知。总之,这些问题均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行之有据、操作简便。
微信已进入千家万户,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可以预料的是,今后,微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会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必须有法律准备,在立法上作超前的规范,才能在微信浪潮中成竹在胸,应对自如。
你有没有中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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