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
2013年04月05日08:19 辽一网-华商晨报
学校被学生捐钱的想法难住了
律师表示这尚属法律空白
晨报讯(记者 岳巍)沈河区中山路小学6年级的黄博炟和孙斌淼,在校外捡了130元钱,交给了学校。
“找不到失主,我俩希望把钱捐出去,捐给需要帮助的有困难的人。”昨日,两位同学向记者表达了一致的愿望。
这种愿望引发了老师的一串疑问——捡到的钱能不能捐?不能捐的话,又该如何处理?
校外捡到现金 孩子没找到失主想捐了
上周五(3月29日)午休时,黄博炟和孙斌淼在沈河区红十字会医院后门外捡到钱了,在医院内外找了很长时间,也没找到失主。
两个孩子本来想找个捐款箱,把钱捐了,因为没找到,就将钱交给了学校。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表扬了两名学生,还授予两人“拾金不昧奖”。
“钱是捡到的,不是我们的……我们想应该帮助别人,就决定把这钱捐了。”黄博炟说,一旁的孙斌淼补充,“我们经常参加学校的爱心活动呢!”
对此,该校大队辅导员杨军犯了难,“捡来的没人认领的钱该咋处理?学校头一回遇到这样的事儿。”
捡到的钱能不能捐? 难住学校
杨军介绍,以前学生都是在校内捡钱,都是几块钱的那种,学校广播后就能找到丢钱的同学。这回是学生在校外捡到的钱,还没有别的信息,不知道怎么处理了。
杨军向沈河区教育局有关部门请示了,但区教育局也不知道具体该咋处理。虽然没有相关办法,但教育部门认为可以设立“爱心基金”,将捡到的钱和爱心人士捐助的汇集在一起,帮助贫困学生或者做公益活动。
记者也采访了几位小学校长,对于这样的事情学校都表示没遇到过,但校长们认为可以成立慈善基金,或者用作班费,只要服务全体学生,做到透明公开就应该可以。毕竟每年这种捡到现金的情况不多,一般大额直接交到警方,通过媒体报道通常会找到失主。
■各方说法
警方:可上交国家 但交到哪儿没规定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警官。几位警官表示,正常情况下,接处警人员收到市民上交的财物之后,会做接警记录单,这是要存档的,以便有据可查,所以交到派出所的钱是没人敢花的,同时对所交财物会妥善保管,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现在警方多接触的是物品,而且有遗失物品的相关管理办法,保存一年以上时间,如果没人来认领就上交分局或市局有关部门。”一位刘姓警官表示,在钱的方面,按规定,招贴告示后一定时间内没人认领,也要上交国家。但有关法律中也没确定具体咋上交,交到哪儿。
刘警官介绍,几乎没见过市民捡到几十元、几百元交到派出所的,也没有人丢几十元到派出所报案的,一般失物涉及的都是大额金钱,几万、几十万的,失主自己就报案了,警方会通过立案侦查处理。
律师:是否允许自行处理,尚属法律空白
本报法律顾问、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修滨认为,学校设立“爱心基金”的想法合情但不合法。
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但问题是,市民捡到几十元、几百元交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动用有限的警力去找失主,也不现实。更现实的问题是,现在很多人捡到价值不大的物品或现金后,如没找到失主,便归自己处理了。
对此,崔律师表示,找不到失主归自己处理,此举不等于法律上已经认可无主失物归拾得者,但相关约束内容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同时,崔修滨律师也查询了很多法规、法条,对于捡到几十元、几百元,如何“上交国家”的具体执行办法都没有。
■市民建议
应设立权威失物处理机构
市民王爽:俩孩子的想法挺好,捐给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人,赞成。总比偷偷留下花了强。
市民邓旭明:想法可以理解,但不支持这种做法。如果真这么执行起来,难免有一些人打着“捐了”的幌子,实际留作自己用了。
市民李庆森:现在城市失物招领处太少,不仅不便于失主寻找失物,对拾金不昧者来说也是一个麻烦。认为有必要恢复统一的失物招领处,集中处理市民交来的失物。
市民杨丽:目前社会上缺少官方的、权威的失物处理机构。应该设立这样的机构,每接到一个失物,这个机构都应该登记在册,并定期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