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063|回复: 12

“进店就送1000元”广告惹争议 律师“叫板”商家

[复制链接]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发表于 2014-1-17 15: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8月28日,洛阳律师起诉全国某大型连锁电器经销商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虚假广告宣传纠纷群体诉讼案,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来就送1000元红包”促销广告语引发的麻烦,最终以双方和解而全部终结。

  2010年2月份,电器公司在《洛阳晚报》第13版发布促销广告,其中“新春特卖会,狂欢日期:2月1日-2月28日,来店就送1000元红包”的大字标注,引来洛城市民广泛热议,但大多数人还是以为,促销嘛,写得越玄乎才能越吸引眼球,促销广告,是不能当真的,也没有人真想来店里领钱发财。

  可是,洛阳律师杜某等人却坐不住了,他们认真研究广告后认为,商家如果真的兑现承诺,就属于正当经营,如果以虚假广告刺激消费,就是违反了广告法、工商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商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着有序化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于是,他们决定,参与该广告承诺的销售行为,见证商家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2010年2月10日,杜律师一行六人到电器公司的两个卖场购买了自己需要的商品,索要了发票,同时,没有忘记索要“1000元红包”,商家给予的是1000元的红色代金券,与商家理论的结果,不仅仅是冷遇和拒绝,还有讥讽和争吵。他们多次要求商家改正不正当经营行为,均无结果,洛阳多家媒体也以“红包==优惠券?”、“红包!红包!包的是信任还是失望”、“红包门事件新进展”等题目对该事件进行了追踪报道。

  2010年7月6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广告内容具有虚假消费者被欺骗和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零售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要求电器公司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对该公司处以5500元的行政罚款。

  电器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行政义务后,对维权律师等人的要求仍然不予理睬。2012年9月份,杜律师等人就电器公司的违法行为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1000元红包、双倍返还购物款并赔偿其他维权损失等。在法院组织的多次调解中,律师虽然表示“打官司不为钱”,商家也表示“愿意经济补偿”,但因为没有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调解过程基本上都演变成了“唇枪舌战”。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涧西区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召开双方代表参加的调解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阐明,对维权律师的行为性质、目的及意义向商家进行了必要的说明,终于促使双方有了真实的理解与体谅,很快促成了和解意向,并于2013年8月28日最终形成了调解协议,由电器公司给杜律师等六人每人兑现“红包”1000元。

  达成调解协议后,杜律师陈述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参与活动、提起诉讼的目的,旨在唤醒商家依法经营的意识,既然目的已经达到,经济补偿的数额对我们意义不大”。杜律师还讲述了自己维权心路历程:“尽管有人对我们的行为不理解甚至唱反调,但是,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一名执着的法律人,以自己的知识、思想和能力及行为,推进法制的精神深入人心,是我永不改变的追求,为促进法制的进步,我会风雨无阻地一路前行,今天的案件虽然不大,但能够通过诉讼促进商家改进不当经营行为、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我仍然很有成就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5: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维权意识,促进法制进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7 16: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必有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7 16: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也可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7 18: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进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4: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4: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才是我学习的榜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8 20: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维权意识,促进法制进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9 11: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4: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树 发表于 2014-1-18 20:02
增加维权意识,促进法制进步。

积极响应号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义工论坛网 ( 备案号:(鲁ICP备‪2021035195‬号) )

义工论坛协会办公地址:山东省章丘市唐王山路老年公寓3楼. 热线:13854127373. 站长QQ:1761262969. 服务邮箱:123365830@qq.com
注:本站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 QQ:1760870192 及时删除。本站将乐意接受您的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改。
本站免责声明:本论坛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版本支持:Copyright© 2013 Discuz! X3.4 技术支持:章丘义工 章丘义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