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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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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5: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不得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11.不得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2.不得刷版和刷贴方式灌水;
13. 严禁发布及转载涉及到“时政新闻信息”的帖子和主题。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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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5: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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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15: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严禁发表有关政治等敏感帖,一经发现立即删除。若造成不良影响,论坛将以删除、禁封ID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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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6: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东西不能随便乱发的。涉及国家政治和敏感的社会问题,一经发现会立即删除的,希望大家都要自律,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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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6: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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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7: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自身素质,做合法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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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7: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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