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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义务帮工受伤!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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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07: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及其儿子是好朋友,2010年的某一天,朱某某与蔡某某在朱某某儿子经营的商铺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因商铺需要搬运位于高处的货架子,蔡某某主动要求帮助到高处取货架子,朱某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蔡某某的帮忙,让他去休息,但是蔡某某执意帮忙,在登高取货架子过程中从梯子上滑落摔倒致胸腹部受伤住院治疗。因治疗费用问题协商不成,蔡某某将朱某某父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3206.95元。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应当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和本案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朱某某已言语上拒绝原告为其帮工,但原告要帮助二被告上梯子取货架,并且拿梯子取货架有一定时间过程,此时被告朱某某明知原告喝酒的情况下没有行动上去拒绝原告为其帮工,故被告朱某某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原告对此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二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20%的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包含以下四层含义: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2、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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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08: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在做善行时,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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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3: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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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3: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反省⊙﹏⊙b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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