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954|回复: 12

微信发言的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发表于 2015-4-17 08: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微信悄无声息的闯入我们的世界后,我们每天都在玩转朋友圈,每天都游走于各种微信群,微信已充分介入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有关微信的立法却没有启动,以至于微信世界里,乱象万千。


  那么,微信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是“公共场所”下的言论发布。



2、建立微信群是不是一种“集会”,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3、国家互联网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十条”能否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必须执行的强制规范。



4、微信交往过程中,财物被骗由谁承担责任。



5、在庞大的朋友圈或者微信群中诽谤他人,是否也需要别人转发500次才构成犯罪。



6、微信中的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绘画作品等)的著作权如何保护,未经作者同意转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7、微信人群中对虚假信息(本人不知是虚假)无恶意地、不加分析地转发,是何种行为。



8、微信活动过程中的证据如何保留,如何固定。



  以上问题,仅是目前运行过程中存在或者发现的问题。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一一回答并加以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无法作全面正确的回答,只是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场所”。笔者认为微信场合并非是“公共场所”,因为,微信群和朋友圈都是熟悉的人,是朋友或者同事、同学等才能进入朋友圈或者群,而实际生活中的公共场所是指面对素不相识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场所,而微信圈并非是素不相识的人群。因此,微信场所并非公共场所。



  关于第二个问题“集会”或者“非法集会”。建立微信圈类似于日常的聚会活动,是好事者将自己的朋友、同事、同学等通过微信方式聚集到一起。因此,微信聚集对“集会”没有什么两样。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但,随着法制的健全,对微信集会应有对应的规范,以使微信活动更加健康合法。



  关于第三个问题“信息十条”是否可以上升为法律。总体上这是立法部门的事,但笔者认为,七条底线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其他法律的规定,大部分内容均可以上升为法律,成为规范微信生活的法律。




  关于第四个问题,利用微信骗财。笔都认为,诈骗行为本是犯罪行为,发生此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追赃。如果在微信过程中不慎被骗,与微信提供商或者运营商应该没有多大关系,或言之,运营商不负相关责任。


  关于第五个问题,诽谤是否要转发500次。根据两高院解释规定,诽谤信息被转500次的,可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但在微信上发表诽谤内容,朋友圈中虽然没有人转发,但朋友圈人员达到几百人的,此情下是否构成诽谤行为或者诽谤罪呢,关于此,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两高院解释更多的是指手机短信的转发、QQ的转发、微博的转发、博客的转发等,是否也适用于微信的转发,尚不清楚。希望对微信转发问题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第六个问题,微信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微信过程中会产生权利,主要是著作权,文字的著作权、图画的著作权、书法的著作权等。微信群中很多才华横溢的人信过拈来就是好的佳作,我们的法律是否保护这些佳作,不得而知。因为微信产生的时间还短,一段时间后,侵权问题就可能被重视、被提到议事日程。




  第七个问题,没有恶意的转发虚假信息,是否是违法行为。前面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诽谤言论被转发500次以上的,诽谤言论的制造者可能涉嫌诽谤罪,对转发者并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微信中的虚假信息,不明就里的人转发,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我理解,转发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其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其认知度也无法判别其真假,此情下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民事侵权。



  第八个问题,微信过程中的证据如何保存或者固定。对这个问题,可能会比照网络证据(数据电文)的方式保全,而对时间长久无法查询的证据,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查阅并保全呢,是向手机运营商还是向微信运营商查询,不得而知。总之,这些问题均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行之有据、操作简便。



  微信已进入千家万户,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可以预料的是,今后,微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会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必须有法律准备,在立法上作超前的规范,才能在微信浪潮中成竹在胸,应对自如。

          你有没有中枪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7 11: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8 07: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谨言慎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19 07: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中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0 11: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0 11: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0 23: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1 06: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中强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1 09: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交往过程中,财物被骗由谁承担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4 08: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咋样,还是多加注意点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义工论坛网 ( 备案号:(鲁ICP备‪2021035195‬号) )

义工论坛协会办公地址:山东省章丘市唐王山路老年公寓3楼. 热线:13854127373. 站长QQ:1761262969. 服务邮箱:123365830@qq.com
注:本站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 QQ:1760870192 及时删除。本站将乐意接受您的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改。
本站免责声明:本论坛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版本支持:Copyright© 2013 Discuz! X3.4 技术支持:章丘义工 章丘义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