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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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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0: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圆心律师:
         单位业务员小程,联系业务与合作方饮酒进餐。畅饮间,小程几杯白酒下肚就倒下了,随即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喝酒过度导致胃出血。
         小程的的行为算不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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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现象,真叫人纠结!⊙﹏⊙b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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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保险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小程和客户谈业务是工作职责,但是喝酒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陪客户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员的职责,也不是业务员的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的行为,小程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故意”的表现。故意为之所致伤害,工伤保险也是不保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有医学证据证明他的疾病是醉酒所致,那么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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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身边有律师帮助答疑解惑,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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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5: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脑子里的盲区又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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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17: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圆心 发表于 2012-8-20 11:26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

可是不然,经过司法鉴定和程序,视为其为工伤。支付医疗费,按照工伤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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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8: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海水鬼 发表于 2012-8-20 17:40
可是不然,经过司法鉴定和程序,视为其为工伤。支付医疗费,按照工伤处理了。 ...

已经处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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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是小程的代理人,我也会按工伤走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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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9: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过了是个人观点,如果我答辩的话就是我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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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9: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法律顾问应该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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